读了顾农先生发在《中华读书报》(2009年3月18日)上的文章《孟子》里的一处标点,有一些想法,提出来与顾农先生共同探讨。

我认为,该文提出了三个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是读经典时经常会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如何读经典?该文通过一个具体例子,即《孟子·尽心下》中冯妇条的两种读法或标点法(古书本无标点,标点是近代才有的),说明即使是一个“细节”,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故不可不认真“细读”。这两种读法是:一,“有冯妇者,善缚(博字之误)虎,卒为善士。则之野,有众逐虎。虎负隅,莫之敢樱。望见冯妇,趋而迎之。冯妇攘臂下车,众皆悦之,其为士者笑之。”二,“卒为善,士则之,野有众逐虎……”。作者引述了鲁迅在《标点的难》中对这两种读法的评述之后指出,前一种读法来自汉人赵歧的《孟子注》和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后一种读法来自宋人刘昌诗的《芦蒲笔记》和周密的《志雅堂杂抄》。鲁迅说,“很难决定究竟是那一面对”,顾农先生则认为,刘昌诗的读法“很有意味”,而周密的补充说明更是“甚有理趣”。

碰巧,我在读这段文字时,也遇到同样的问题,最后采用了第二种读法(见《蒙培元讲孟子》,P131,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今读此文,觉得顾农先生讲得很有道理。读经典时,遇到这一类的问题,确实需要仔细考辨,看看有几种读法,哪种读法更符合原意,或更有理趣,决不可轻轻放过,更不可“断章取义”。究竟如何读法,可能是仁者见仁,知者见知,但是一定要有根据和论证。我很赞同顾农先生的说法。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对待权威?顾农先生说,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是权威意见,因此后来为《孟子》作注的人,在处理这类问题上,一般都是按照《集注》办理,免得惹“麻烦”;并且提出,“要推翻一种权威的意见是很难的”。这所谓“很难”,可有两种解释。一种是权威的意见有道理,不易推翻;一种是意见出于权威,故不敢推翻。作者的意思可能是后者。当然,作者也指出有“不回避问题”的学者,所举的例子是清代的焦循。但是,焦循在《孟子正义》的冯妇条中,恰恰驳斥了刘昌诗、周密的读法,而采用了朱熹的读法,只是对后半的断句提出了新说,认为应作“望见,冯妇趋而迎之,冯妇攘臂下车……”。但后人一般都不采用此说,因为此说却有些勉强。照焦循的说法看,与朱熹是不是权威似乎没有多大关系,在如何解读文句的问题上,他既能提出自己的新说,又能尊重朱熹的读法。

有各种各样的“权威”。就学术思想而言,真正的权威不是由某个人封的,也不是由某些人吹捧起来的,是由他在学术上的贡献自然形成的。权威受到学者的尊重,也是很自然的。这并不是说,权威就一定没有错误,对于权威的错误,当然不能无条件地维护,而要据实予以反驳;有不同见解,也可以自由争论。古人说:“学术乃天下之公器,非人所得而私也。”盲目崇拜权威是奴化教育的产物,当然不利于学术的发展。至于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禁止对权威的批评、反驳,如顾农先生所说者,显然是用政治权力压制学术自由。历史证明,这种作法是一定要失败的。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被定为科举考试的标准答案之后,被人为地权威化了,同时也被政治意识形态化了,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掌握了解释权。但是,不能由此否定其学术思想上的贡献,对此,要做具体分析。就《孟子》中冯妇条的读法而言,周密敢于提出不同意见,以“卒为善,士则之”与后半之“其为士者笑之”相对应,固然有道理。但清代学者阎若璩在《四书释地又续》中则提出与刘、周不同的意见,认为“卒为善士,则之野”与后半之“望见冯妇”相对应,也有道理。如果冯妇不“之”野,众人何以能“望见”冯妇?由此看来,两种标点法确如鲁迅所说,“很难决定究竟那一面对”,因为两面都有理据。这也说明,当时的学者只求学术之“是”,既不屈从权威,也不是为了反对权威而反权威。今日我们读经典,就更应持这种态度。

第三个问题最重要,就是如何由句读进到义理的问题。顾农先生说:“字句方面尚且如此,讲到义理,就更加是这样了。”我认为这个看法很好。读经典时,解决句读方面的问题固然很重要,因为这是理解经典的基础;但是,决不能就此止步,解决这些问题之后,还要理解其义理,这才是读经典的根本目的。那么,冯妇条有何义理?两种标点对于理解其义理有无不同?可惜,顾农先生虽然提出了问题,却未做出回答。当然,从该文的题目看,作者可以不做回答,但是,这个问题正是我所关心的。

从前后语境看,孟子引出冯妇的故事,是要说明他不会再去劝说齐王。但就冯妇故事本身看,却表达了一个完整而重要的义理,这个义理正是孟子思想的中心理念,即仁的学说。仁是儒学的核心,冯妇的故事就是讲仁即善的,标点的异同,应当与这个问题联系起来理解,才有意义,否则,就是无根之谈了。

孔子说过仁者“爱人”,汉人便以“从人二”(《说文解字》)解释仁,其实,孔子也很尊重动物。孟子作为孔子的继承人,明确提出“仁也者,人也”(《孟子·尽心下》,郭店楚简将仁写作“?”),仁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本质。仁不只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而且扩展到人与万物的关系,这就是“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下》)。“爱物”是仁的重要内容,虎作为自然界的一种重要动物,便在被爱之列。正因为如此,孟子以“善博虎”的冯妇不再博虎为善,而善就是仁。从语法上说,“卒为善”的读法是从不再打虎这件事上说,是一种善行,所以士人视为学习的榜样;那么,反过来说,当冯妇博虎时,虽然很勇敢,却并非善行。“卒为善士”的读法是指行为主体,即冯妇这个人而言,当其“善博虎”时,可谓勇士,却不是善士,当其停止博虎时,就成为善士了。在儒学中,仁能够包括勇,勇却不能包括仁,“善”或“善士”是对“士”的一种很高的评价,即具有仁德之士。可见,孟子是以是否爱护动物(虎)作为善不善的标准,其中,含有深刻的生态意义。全部冯妇条的义理,即在于此,而两种标点法,都能成立,只是句法上有所不同,实质上并无区别。这就是从冯妇条的标点得到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