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孚雷在纪念法国大革命200周年的时候曾经这样宣布过,大革命已经结束了,这也就意味着从此历史学界不再将法国革命史作为研究的中心。但历史常常出人意料地以某种形式重演,在20多年后的今天,人们又开始关心和讨论有关“革命”的问题。在这类关切中,各种观点不一,众说纷纭。我想如果想要厘清“革命”的本原,还是应该回到它的出生地来理解“革命”及其现代意义,因为只有在历史的语境中才有资格评论革命,而非是按照现今人的主观意愿来随意地图解革命。

就革命这个概念来说,中国古代所谓“汤武革命”,只不过是更换首领或统治者而已。而近代意义的革命,虽然始自1640年爆发的英国革命,但它并未完全实现革命含义的现代转型,以及作为革命的现代概念来被接受,当时的人们还将此称之为“大叛乱”或“内战”。真正使革命成为现代概念的是1789年的法国革命。1789年7月14日,巴黎人民攻占了象征着“旧制度”的巴士底监狱,国王路易十六得知这一消息时勃然大怒:这难道不是一场暴乱吗!他的待臣回答说:不,陛下,那是一场革命。这样,“革命”一词在法语中从具有意指地球转动的天文学术语而转变成了一种政治性概念,指代着从君主专制制度向自由制度的政治转型,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变革。从此,革命作为一个重要的政治概念进入了现代世界,并成为世人关注和研究的对象。

无论是英国革命还是法国革命,在革命发生后,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派别自然会对革命发出不同的声音,褒贬不一。保皇派将其称为“大叛乱”,作为保守主义的英国思想家伯克在法国革命刚刚爆发时,就在海峡对岸发出“为什么要进行革命”的质疑。他比喻说,如果一所房子老化了,为什么非要拆掉,而不是对其进行改造和装修以符合时代的要求呢?他只想对旧制度进行简单的修补改造。而革命派思想家潘恩则奋笔写下《人权论》,认为当专制君主侵犯了人民的权利时,人民当然有权利起而革命!在此,必须指出的是,不是马克思或者马克思主义者首先将这些革命称之“革命”的,早在1826年,法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基佐就出版了《1640年英国革命史》,深刻剖析了英国革命发生的原因。同样属于自由主义思想家的托克维尔也在1856年写下《旧制度与大革命》,他聚焦于两个主要的问题,法国大革命的原因和革命的走向。无论他们得出的具体结论如何,但都对革命的合法性给予了有力的辩护。

说到底,对革命合法性的辩护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革命原因的揭示。人们为什么要革命,为什么不可以采用别的方式来避免革命。由此,直接涉及到革命者和他们要推翻的旧的制度的关系,也即人民和统治者即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

在英国革命后的1689年,英国思想家洛克就出版了《政府论》来对革命进行解释。他说,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这样的政治权力,或者说有服从政治权力的义务。原因在于,国家和政府的存在“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众福利”。随后,洛克又将此排列为“生命、自由和财产”。在历史上,正是洛克第一次把“生命、自由和财产”排列在了一起,称之为人们的权利,以及作为现代社会和政府存在的目的,也是评判政治权力合法性或者正义的唯一标准。

在《政府论》一书中,洛克反复论证了国家和政府的目的就是为了人民的利益。如果不是这样,这个政治权力存在的合法性就荡然无存。联系到英国革命前的实际,当国王完全不经过议会的同意而随意征收吨税、磅税和船税时,就是完全侵犯了人民的财产权,侵害了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这样的政府难道还是一个具有合法性的政府吗?显然不是。

事实上,一旦出现了这样的情况,人民该怎么办。是甘愿听任政治权力对人民利益的侵害,还是要进行反抗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洛克看来,唯一的方式就是人民进行革命和起义,重新获得原来转让出去的权利,并重新组建一个新的政府,这是人民用来重建一个新的体制、捍卫自己权利的唯一方式。“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也许有人还会说,革命所带来的破坏性后果非常大,暴力将会导致社会混乱,很不稳定。对此,以洛克为代表的思想家都已经想到并给予了解答。洛克认为,实际上,人民不会随意发生革命,“这种革命不是在稍有失政的情况下就会发生的。对于统治者的失政、一些错误的和不适当的法律和人类弱点所造成的一切过失,人民都会加以容忍,不致反抗或口出怨言的。但是,如果一连串的滥用权力、渎职行为和阴谋诡计都殊途同归,使其企图为人民所了然———人民不能不感到他们是处于怎样的境地,不能不看到他们的前途如何———则他们奋身而起,力图把统治权交给能为他们保障最初建立政府目的的人们,那是毫不足怪的。”读完这句话,你可以想象一下人民在经受了多少的苦难后才决然进行反抗。同时也可以像洛克那样计算一下,“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试问哪一种情况对人类最为有利:是人民必须经常遭受暴政的无限意志的支配呢,还是当统治者滥用权力,用它来破坏而不是保护人民的财产的时候,人民有时可以反抗呢?”

因此,在这里,革命的原因就非常简单,也很容易理解。面对着以国王个人为代表的政治权力的为所欲为,面对着人民的权利所受到的侵害,或者说,面对着一个非法甚至是野蛮的政府的时候,难道人民就不能够进行反抗?对于这一反抗,在洛克那个时代,保王派就已经将此看成为是“叛乱”,认为将给社会带来混乱。对此洛克斩钉截铁地回答道:“究竟是压迫还是抗命最先导致混乱,我想公正的历史会去判断。”事实上,革命并不是人民暴力的自我宣泄,而是在统治者违背法律侵害人民权利情况下的一种自我捍卫。更进一步地说,革命本身就是人民所拥有的一种权利。因此,如果我们不考虑革命的原因而对“革命”本身的暴力进行指责的话,或者说幻想着不要革命,“告别革命”的话,实际上就是在剥夺了人民捍卫自己权利的这一最后的“权利”,因此,在洛克这里,革命只是人民诸项权利中的一种,并且,这是一种自然性的权利。正因为此,思想史家邓恩才说,洛克写作《政府论》的主题就是赋予了人民一种权利,即使在一个合法的社会里,当统治者滥用了他的权力的时候,人民也可以反抗统治者。

洛克的这一思想不仅仅是对英国革命的辩护,随后在1776年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也得到了体现。当然,这一思想更是在1789年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了明确的昭示。正是伴随着1789年的法国革命者的革命行动,从此,在我们的政治话语和现实世界中,革命成为了人的权利的一项内容。今天,值得注意的一个悖论是,在我们这样一个热衷于大谈人权的现实社会中,很多人却要将属于人权内容之一的“革命”从人民的手中抽走,这不能不令人深思,是因为没有阅读过关于革命的历史,还是另外别有用意?

革命不是必然,更不是一种历史的宿命,它是一系列事件酝酿的结果,是必然与偶然的交集,理性与非理性的汇合。革命既有正义的表达,当然也会伴随着非理性的激进。实际上,在我看来,正是要在对革命的理解中,正是要将革命作为人民的一项天赋权利,我们才能避免革命的发生,从而实现我们良好的愿望。这就像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在研究法国大革命时所提出的下列问题一样:这个社会为什么非要经过“革命”才能从僵死的“旧制度”中走出来呢?对于今天的中国而言,这样的问题才是发人深省和值得认真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