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政治社群、政治团体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可以简略地认为是一种政治观的表达。首先,我们需要对政治共同体与经济共同体、文化共同体做一个区分。政治观就是对于政治共同体内部的政治关系的了解,当然在一个政治共同体内存在政治、文化、社会等多种面向的关系。我认为政治观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敌我的政治观”,即把政治关系看成敌我的关系,也就是施米特讲的政治就是区分敌人与朋友的事务。第二种是对手型的政治关系,在当今的民主政治中的政治,基本上属于这个类别,指涉的是不同阵营间的竞争或竞赛。这与前一种政治观自然存在明显区别。敌我政治观是要消灭对方,基本上是一种战争状态或潜在的战争状态。即使没有爆发战争,战争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对手型的政治观中,尽管双方一样地存在利益的冲突,但是没有达到必须诉诸战争的地步,仍然可能在竞赛的规则之下同时展开竞争。但这个竞赛的结果可能对我不利的时候,一方可能试图改变竞赛规则以使最后的结果对己有利。同时,也存在这种可能性,即竞赛一方在获胜无望的情景下先认可竞赛的结果,暂时忍气吞声韬光养晦,以图最后东山再起推翻此前的竞赛结果。第三种是合作型的政治观。在现代社会可能很多人会对此持一种怀疑的态度,他们质疑政治合作的可能性。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所理解的政治关系中,同时混杂着敌我型、对手型和合作型三种政治关系。每个社会在进行政治运作时,其实都或多或少地假定了政治合作的必要性。在某些特定的历史时空,敌我型的政治关系支配一切,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就会非常紧张。简单地讲就是内战的状态。民主国家在比较激烈的政党竞争的情形下,可以称之为对手型的政治关系。即使在这种对手型的关系中,仍然存在政治合作的必要甚至期待。

我为什么先要阐述这三种政治观呢?因为跟我今天谈论的民主政治有干系。众所周知,民主不可能在敌我型的政治架构中获得。我对民主制度的了解包括三个因素:第一个这个社会存在差异、存在分歧、存在不同的意见,存在不同的利益。如果我们这个社会大家想法与利益都一致,就没有民主可言。民主的第一个假定就是这个社会就分歧与差别。民主假定的第二个条件就是虽然有这些差异的存在,但我们都期望能够达成一定共识。如果没有达成共识的愿望与行动,也就没有民主可言。民主的第三个假定就是达成的决定,必须以共同体的意志或名义贯彻下去。在我用分析哲学的视角看来,民主必须包含以上三个必要成分,即差异的存在、达成共识和以全体的名义执行共识。这三个成分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就没有民主可言。按照这个思路,我认为民主必须处理三个问题或者说满足三个标准。第一个标准我称之为正当性,大陆学人一般称之为合法性。第二个是合理性。最后一个是公共性。其实我讲的这三个标准是直接因应上述民主的三个假定而来的。民主最后是必须要达成一个最后的决定的。如果我们不通过民主的程序来达成决定的话,而由某个人或某种势力决定,那么这就不是民主。民主要满足正当性的要求,就是说民主必须符合程序、必须是多数人的意志的表达,这是一个常识。对于民主有一种很朴素的认识,即认为只要满足符合程序的要求,这种决定就是正当的和对的。假如追问是否符合正当性的决定都是对的,这种人就会以其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加以肯定。我们假定用民主程序来决定地球是方的还是圆的,假定多数人最后认为地球是方的,但事实上我们知道地球是圆的。民主的决定是对是错,有两种可能回答的方式。第一种回答是只要符合民主的程序肯定是对的。如果脱离民主程序来谈论多错问题,人们就会追问这种衡量的标准是哪里产生的。比如在当今社会受到质疑的专家政治。如在台湾关于核能发电站是否该建设,就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说,核能发电站该不该建、是否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等等都是专家的事情。公众不应该发言。另外一派人就会反对这种说法。他们认为这是公共事务,即使专家的意见也只是给公民提供一个参考而已。做最后决定的应该是通过民主程序由多数人来决定。这两种说法听起来都有一定道理,流行的民主观是无法回答这个问题的。其实民主的结论是否正当,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其实就是要求民主产生的结论除了符合程序的正当性标准外,还必须符合结果的正当性。民主的一个基本预设就是大家的想法不一样,其实这可能牵涉到很深层次的价值观念的差异,包括对客观世界的认知以及个人的利益和成见。面临如此多的差异,却要求形成一个独立于这些差异的民主标准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民主要以整个共同体或者说人民的名义来实行,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13亿人通过一项法律,假设是多数人投票通过,那么最后就不会是以多数人的名义实行,而会一全部中国人的名义实行。可是我们都知道,在投票的程序里,只有大约七亿人同意。我们自然会追问,那么剩下的6亿人的意见到哪里去了?民主理论就会告诉你,少数服从多数。那么少数服从多数就是天经地义的吗?同意的基础有多种多样的,比如建立在枪杆子的威逼、利益的诱惑或根据某项契约的基础之上。少数人的服从必须要给一个说法。这就是合理性的问题。公共性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多数人的决定如何转变成全体人民的意志。这三个标准是彼此独立的,可是我们对于民主的了解往往只注意到正当性的标准问题。我们设定了一套少数服从多数、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原则,就以为得出的民主结论就一定会符合上述三个标准。如果希望对民主的了解更加深入,那么就不能仅仅把对民主的要求停留在第一个标准上,而应该要求它同时满足正当性、合理性和公共性三个标准。

那么如何满足这三个标准?时代不同,文化不同,条件不同,满足的方式自然会存在差异。如果满足的方式都是一样的,政治哲学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当代的民主理论在如何满足这三个标准的问题上产生了很多的争论。

在我们的日常理解或教科书的解读中,我们对于民主的理解,可能既不是一个纯粹的公民政治的理解,也不会是一个完全的民粹政治的理解,而更多的可能想到是投票民主和选举政治。在今天的台湾就是如此。投票民主其实只能满足正当性的标准。即使是就投票的民主而言,也预设了很多的东西。众所周知,美国宪法有十条修正案。这些修正案都是关于最基本的人权的,把它独立出来的意味就在于,关于这些基本人权不允许人们通过民主程序和立法程序来进行变更。必须预设一些更加高级的东西不允许民主程序来干涉、妨碍和限制的。就日常生活的事例而眼,1980年代爱滋病刚刚流行,全世界人心惶惶,我想就此举一个假设的例子。假设当时有人站出来说,爱滋病的感染力很强,又没有有效的药物医治,于是建议整个社会用民主的程序通过一项法令,将所有患有爱滋病的病人关到集中营,甚至将他们统统杀死。很可能这项法令会通过。在当时的历史情景中,民主的程序很可能会伤害到一些人的基本生存权利。因为投票的人相信这符合多数人的利益。我假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即使是投票式的民主政治,也假设了一些基本人权,而这些基本人权是不允许民主程序进行干预的。那么,人们就会追问,基本人权的概念是如何产生的?它为什么拥有更高的位阶?这是无法通过第一个标准即投票式民主提供的正当性来解释的,而必须诉诸民主的合理性的标准。并不说只要是多数人的意见和决定就必然是好的,而必须对之采取质疑的态度。基本人权就是我们对之进行怀疑的一个标准,基本人权上是先于政治的,不允许政治进行干预。这就说明,我们对于什么是合理的或者说好的生活有一种独立于民主程序之外的理解。

无论在大陆或者是台湾,都曾经流行过对民粹的批评和检讨。最近半年来,在台湾出现了一种很奇怪的现象,就是有一份杂志试图为民粹洗脱污名。在1990 年代,一些倾向于自由主义的知识分子曾经写文章,对当时社会的民粹倾向作了批评。但现在有一些反批评的倾向,认为反民粹是一种精英主义的姿态。而民粹就意味着底层、人民和大多数人的意见。他们认为精英是因为对人民持一种不信任的态度,所以才批评民粹。对于民粹,积极地肯定或否定的知识分子都存在。我想对民粹做一个界定,这种界定或许有助于消解上述的对民主的争议。不需要询问民粹里的“民”是有知识的还是没有知识的、是精英还是普通民众、是上层还是上层,我认为民粹政治有两个特色,首先民粹民主肯定是由统治者来发动的并且有他们来召唤人民。一般的关于民粹的概念没有很好地梳理这个意思,他们关注的是被召唤者,但事实上被召唤者并不重要,重要的民众是不是政治的组织者。任何领导者都要召唤人民跟着他们的方向走。其次,民粹政治的特色还在于,他们往往超越现有的政治体制或宪政体制,跳过了既有的民意形成体制。民意形成体制在任何社会都是应该存在的,可是民粹政治往往试图超越这个体制,直接对人民进行召唤。

这种民粹政治会导致什么结果呢?首先它会致力于塑造一个特殊的概念:人民。人民在这里有一种特殊的含义。在汉语语境里,人民与民众没有明显的区别,可是在英语语境里,人民是一个集体概念,它不是由单个的个体组成的,而是被统治者发明和塑造的。17 世纪的霍布斯最早提出这种观点,他指出没有国家就没有人民,没有政治力量的组织,也就没有人民的存在,所产生的就是“杂众”(乌合之众)。在西方政治思想史的发展过程中,如洛克、卢梭等政治哲学家都非常清醒地认识到,人民从来就不是一个单纯的自然概念,人民是有政治力量所塑造的,因此是先有了国家然后才会有人民的存在。民粹政治的最大特色就在于统治者必须尽力去塑造人民。这种塑造往往是与民粹领袖的能力有莫大的关系。这种能力就是韦伯所谓的卡里斯玛型领袖、宗教叙述中所谓的天命观和乌托邦的幻想能力。不管民粹政治召唤人民的借口或理由是什么,他们都希望这种召唤能够产生一个“集体的主体”,而这个主体能够与民粹政治形成一种呼应关系。这个时候,民粹型的领袖就能够驱使人民来实现他们的愿望。民粹政治的一个核心就是如何塑造和召唤人民。民族主义、宗教上的末世论和乌托邦政治思想都曾经在这个方面发挥很大作用。即使美国的独立宣言也是借助“we people”这样的表述来扩展它的代表性。因此,民粹政治的一个特点就是,通过它的一套完整的历史叙述,很容易给民众一种命运的参与感和使命感,历史的道路似乎很明显地摆在人民的面前。这种叙述往往是这样展开的,它会告诉你,我们的先民是如何产生的,他们的生活的筚路蓝缕的历程,然后告诉你我们现在是正在遭受一种怎样的压迫和剥削,最后给你指明一个未来的方向。这样一个包含着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宏大叙事是民粹政治形成的重要依据,是被编织起来的想象的共同体,而这种民粹政治会使人民在日常生活寻找领袖的话语的合理性。民粹政治与民主政治非常相象,在民粹政治里,人民存在被动员的欲望与热情,有一种强烈的使命感与参与感。这种参与感、以及因此带来的创造历史感和身份认同,使民粹政治下的人民获得一种巨大的心理满足。如果纯粹从投票民主的角度来对它进行考察的话,它是满足形式民主的要求的。但是,如果我们用上述民主的三个标准来审视这种民粹政治的话,就会发现有两个标准它是无法给予满足的。正当性是民粹政治很容易满足的,因为关于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历史叙事和人民的强烈的参与感很容易赋予他们的行为一种历史的合法性的,民粹政治也是有一个合理性的基础的,例如1960年代的中国,当时的任何行为、事件、决定和发展都是根据一套宏大的历史叙事作出的,都可以给予一个为何如此的神圣理由。但是,民粹政治其实是无法满足合理性的要求的。合理性的核心是当一个方案提出时应该允许别人对它提出质疑和批评,应该是对话性的。然后必须给予一个说法或理由。提出一个理由是证成合理性的一个必要而且必须的步骤。合理性的核心就是不停顿的一步步交代理由的过程。那么民粹政治的弱点在哪里呢?民粹政治是通过一套大的历史叙述来提供合理性的要求。但是民粹政治提供理由有一个终极点,就是说当到了一定程度就不会再提供理由。它不允许人民去怀疑那个大的历史叙事,不允许去怀疑那个最后的历史终极目标。根据常识性的理解,民主政治恰恰不允许存在这样一种逻辑。民主政治的合理性就在于,它是一个不断的批判性的反思过程,而民粹政治如果遭到一种追根究底的追问,它的整个基础就遭到了摧毁。民粹政治也不能满足公共性的要求。公共性是一个很难界定的概念,通常我们通过公民身份的方式去认识公共性。我认为所谓公共性的内涵就在于,一个事件、决定之所以具有公共性即意味着它具有普遍参与性。普遍参与的意思就是某个人不能把另外一个人排除在外面。它的意思就是必须承认他人的意见与自己的意见具有同样的分量,不能忽视别人的意见。同样的分量就是首先别人是一样的自由的,其次别人与自己在作为表达意见的个体这一点上是平等的。在民主政治里,它的参与者身份是公民。公民是一个去除了籍贯、阶级、姓名、地位的抽象的身份,简单说它是一个由权利与义务所界定的身份和行为方式。民主政治的意义就在于,参与者都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民粹政治否定这种说理的方式,它不会把持不同意见的个体看成政治的潜在的参与者。从古希腊到现代的阿伦特,都对公民以怎样的公共性身份在公共活动中参与政治这一问题表达过观点。我个人比较喜欢用哈贝马斯的沟通理论来说明公共性的概念。当哈贝马斯在谈论沟通理论的时候,他的意思决不仅仅是在讨论一种纯粹的语言交往行为或众多可能性伦理中的一种,而在于怎样让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进行说理的活动。自由而平等的个人要进行说理的活动,除了进行哈贝马斯的沟通外,不可能有其他的方式。因为他的分析是从最基础的语言的预设切入的。当我们期望把民主的政治从选民政治拉扯到公民的政治,就必须在社会上建立一个尽量广泛的公共的说理性机制,不应该用任何脚色或空间来对这种机制进行界定,因为一旦界定就使这种说理机制成了某个特定领域的事物。它预设了说理活动的基本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些条件,那么民主政治就可能会蜕变成选举政治或民粹政治。只有建立了这样的公共性的说理机制,才能避免上述情形。因为社会情景的差异,因为要处理的社会议题的不同,所以如何通过公共性的说理机制来确保民主政治的方式自然也不一样。尽管每一个议题在社会上引起的关注程度会有差异,但一个基本的假定在于,当我们作为公民的时候,不能排斥任何一个公民的参与,不能禁止他对任何意见进行说理的质疑的自由。

我今天所做的主要是一套规范性的论述。在政治里面,永远要面对两件事情。一个是现状如何,一个是可能性如何。一定要有份现实主义,一定要有份理想主义,一定要有份实用主义,一定要有份乌托邦理念。如果只关注现状而不关注可能性,那么政治就不会向前发展,也不可能对现状发展出批判。最后就会后退到公民成了“安静的子民”或整个社会进入敌我状态。不可能与对方对话,也不会去争取什么。对政治进行思考,不能只是着眼于现实,而必须同时考虑一些规范性的问题。我对民主的三个标准就是一个从现状到规范的一个论述。也是从现在相信的东西推导出我们应该相信的东西。这种分析既立足于现实的景况,同时又包含了理想性和批判性,因此并不是一种距离现实遥远的纯粹的规范叙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