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船山全书》第十二册,第34页。

[27]  《船山全书》第六册,第1055页。

[28]   同上书,第1073-1074页。

[29]   同上书,第832页。

[30]   同上书,第1112页。

[31]   同上书,第1110页。

[32]  《船山全书》第十二册,第438439页。

[33]  《船山全书》第六册,第1110页。

[34]   同上书,第455页。

[35]  《船山全书》第十二册,第438页。

[36]   同上书,第440页。

[37]  《船山全书》第一册,第605页。

[38]  《船山全书》第六册,第958页。

[39]   同上书,第1109页。

[40]  《船山全书》第九册,第352

[41]  “运行”是针对“天”而言的,行动或实践是对人而言的。运行的有效性也就是运行的有序性,实践的有效性也就是实践的效应性之良好与否等等。当然,运行或实践的有效性也可以理解为广义的游戏的规则性。它们区别于知识(knowledge)上的可理解性。这里所说的“理解”取其原始的含义,它与领会相对,是通过理智的分解的方式把握对象,“理”在这里是“分”的意思,“解”也有分解的意思。理解某事与会做某事是不一样,一个人理解了骑自行车的理,理解骑车的意思是,他懂得了做这件事或者某个事物与做那件事、那个事物不同,但是未必会骑自行车;他会骑自行车,但是未必知道为什么会骑自行车的理。所以理解总是把一物或一事与他物、他事区分开来的认识能力,而不是实践能力。二者的区别大致相当于赖尔(G.Ryle)在《心的概念》中对于“知道如何”(knowing-how)与“知道什么”(knowing-that)所做的区分。参见赖尔著、刘建国译:《心的概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

[42]   把“理”从宋明人所理解得名词性的含义中解放出来,而获得它的原始的动词性意义,这一点十分重要。这不仅仅是因为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避免“草木狗石亦有理”那一类具有形而上学色彩的本体论承诺,而且,更重要的是,正如怀特(Leslie A.White)所说,一个字从名词用法转变为动词用法这样细微的变化,也会使整个世界的面貌发生改观。参见怀特著、沈原等译:《文化的科学》,第5253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43]  “所以然之故”是朱熹对于“理”的一个规定,在这种规定中,“理”与“故”成为同义词,而且都是名词性的,但这样一来,理就首先不是一个实践的范畴,而是一个认识的对象,它的含义相当于“理由”,“理由”虽然与“原因”不同,后者负责的纯粹是认识论上的解释,“理由”负责的是对于行动合法性、合理性的论证。这种合法性论证就其给出的方式而言,它首先从属于理论理性,而不是实践理性。因此,它所依据的就是知,而不是行。这就是理在朱熹那里不离知觉的根源。(朱熹所说的理与知觉的关系,参见《朱子语类》第85页,中华书局1994年版。)事实上,对于认识领域中的合法性问题,新维也纳学派的代表,瓦尔纳(Fritz Wallner)已经给出了出色的诘难,参见其《建构实在论——一种非正统的科学哲学》,江西高校出版社1996年版。

[44]   虽然,在王船山那里,也可以看到“心具众理”的说法,但是这里的“心”已经不是在认知主体,而是在道德主体(实践理性)的意义上加以理解的。王船山说:“圣贤言心,皆以其具众理而应万事者言之,岂疑于此肉团之心哉!孟子言此理,具中立而应万事者,则仁以为之德,而非能知能觉之识即可具众理,能运动之才即可应万事。不然,则物之有其知觉运动者,何以于理昧而于事舛也”。相反,程朱却把具众理之心视为知觉灵明,以致于“却指个不求自得、空洞虚玄的境界”。(《船山全书》第六册,第1081-1082页。)在王船山看来,对于知识上可理解性负责的心“其实只唤作耳目之官,”“人直不识得个心,将此知觉运动之灵明抵代了”。(参见《船山全书》第六册,第1090页。)而且,在运行或实践中,心所具众理是“德”,在天是元亨利贞,在人是仁义礼智,这两者脱离了运行或实践的语境都不能得到界定。

[45]   参见陈赟《道的理化与知行之辨——中国哲学从先秦到宋明的演化》,《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4期。

[46]  《朱子语类》,第8885155页,中华书局1994年版。

[47]   陈赟:《论朱熹关于中庸的语义辩证》,《中州学刊》2002年第5期。

[48]  《朱子语类》,第382页,中华书局1994年版。

[49]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第7页,中华书局1996年版。

[50]   参见陈赟《作为一种思问方式的心学》,上海《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台北《孔孟月刊》39卷第6期。应当指出的是,黄宗羲的这一区分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似乎并没有贯彻到底。

[51]   黄宗羲:《明儒学案》,前附《明儒学案序》,中华书局1985年版。

[52]   黄宗羲:《明儒学案》,第512-513页,中华书局1985年版。

[53]   理的概念(名)不能建立,这并不意味着理本身不存在,从引文“不显”、“无迹”等词语可以看出,这里的陈述仍然是一个隐显的视域,而不是有无的语境。

[54]   应当指出,古代汉语中的“所以”在严格的意义上,不是用来回答“为什么”的问题,而是用来回答“何以”、“如何”、“用什么”的问题,换言之,“所以”的本义是与实践密切关联的,它涉及的是依据问题,而不是原因与合法性问题。“所以然之理”如果没有被化约为“所以然之故”的情况下,它指的是行动所根据的东西,“所以”也就是“以……为所”,“用……来展现主体之能”的意思。如“德”就是这样一种行动的依据,按照王船山的理解,“德”是一种把实践性规则转化为内在经验的“实用技艺”,它相当于希腊人所说的“phronesis”或者“sophia”,在这个意义上,“所以然之理”就是所据以行动的“德”,也即已经转化为内在经验的实践规则,从而成为行动可以依据的东西。而解释性的“所以然之故”这种表达在这种实践的技艺语境中无疑是十分陌生或生硬的。在王船山那里,由于“所以然”首先与运行而不是与知觉发生了关系,在朱熹那里作为解释范畴的所以然之理就转换为实践范畴。

[55]  《船山全书》第六册,第11101111页。

[56]  《船山全书》第一册,第561页。

[57]  《船山全书》第六册,第1109页。

[58]  《船山全书》第一册,第562页。

[59]   同上书,第10231024页。

[60]  《船山全书》第六册,第1076页。

[61]   同上书,第923页。

[62]   同上书,第727页。

[63]   同上书,第1052页。

[64]   同上书,第1052页。

[65]   同上书,第1058页。

[66]   参见汪子嵩等《希腊哲学史》第二卷,第417547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俞宣孟《本体论研究》,第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7]  《船山全书》第十二册,第422页。

[68]  《船山全书》第六册,第1077页。

[69]  《船山全书》第十二册,第104页。

[70]  《船山全书》第六册,第717页。

< 1 2 3 4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