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保松(中文大学政治及行政学系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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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刊于香港《信报》,2002年12月5 及6日
当代杰出的政治哲学家,《公正论》(A Theory of Justice)一书的作者,美国哈佛大学罗尔斯教授(John Rawls)于十一月廿四日病逝,享年八十一岁。罗尔斯一生极为低调,从不接受传媒访问,也甚少对政治时事发表意见,一般人对他可能甚为陌生。但他在哲学界及政治科学界,却无人不识。他一九七一年出版的《公正论》打破了五、六十年代「政治哲学已死」的困局,复活了柏拉图以降规范政治哲学的传统,并主导了过去三十年政治哲学的讨论。他死后,英美各大报章纷纷发表悼念文章,高度评价他的贡献。例如《金融时报》称他改变了整个学科的发展,《泰晤士报》则誉他为继弥尔(J.S. Mill)之后最伟大的政治哲学家。
《公正论》当年甫一出版,已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哲学界掀起热烈讨论。罗尔斯的同事,刚于今年去世的右派自由主义代表人物诺锡克(Robert Nozick)早在一九七四年便预言,政治哲学由当时开始,要么在罗尔斯的理论框架内工作,要么便必须解释为何不如此做。另一位著名哲学家贝利(Brian Barry)则认为,《公正论》之后,我们是活在「后罗尔斯」(post-Rawlsian) 的世界,它成了政治哲学的分水岭。事实的确如此。七一年后蓬勃发展的政治哲学,从强调私有产权至上的右派自由主义到左派的平等主义,从效益主义到社群主义,从文化多元主义、女性主义到环保主义及国际正义理论,林林总总,均视《公正论》为它们理论的共同参照系。学术性的哲学书籍,一般只能卖一千本左右。但此书出版至今,单在美国已售出逾三十万本,超过五千本书及文章讨论他的理论,并被译成二十七种语言,成为哲学、政治及法律本科生的基本读物。以一本厚达六百页,哲学术语满布的书来说,殊不寻常。 《公正论》的目标很清晰:它要为民主社会建立一套政治原则,以此确立公民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并合理分配社会资源。这样一套原则,便是所谓的社会公正原则。罗尔斯本人所持的是左派自由主义(liberalism)的立场,一方面强调个人权利及自由不可侵犯,同时主张政府透过财富再分配,减低贫富悬殊,照顾低下阶层利益。他的政治信念体现于他的两条公正原则。第一,在与其它人的自由兼容的情况下,每个人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系列基本自由,包括思想信仰自由、结社言论自由、政治参与及拥有个人财产的自由等(自由原则)。第二,社会及经济的不平等分配,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它必须对社会中最弱势的人最为有利(差异原则);在公平的平等机会的条件下,职位与工作向所有人开放。在这两条原则中,自由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优先于效率原则及整体效益原则。 一个满足这两条原则的社会,是一个公正的社会。和其它主流政治理论比较,它有以下特点。它是反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的,因为第一原则保证了个人权利的优先性,「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公正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但对于效益主义,当个人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不管所谓的整体利益是否合理,牺牲的必定是前者。它同时是反右派自由主义的(libertarianism),因为差异原则为经济不平等设下了严格限制,只有在对弱势者有利的情况下,个人才被允许运用他先天及后天的优势和才能赚取更多财富。右派自由主义却认为,只要最低限度的机会平等获得保障,例如人们不会因为性别肤色年龄等受到歧视,经济分配便应完全由市场竞争来决定。即使如此令得社会贫富悬殊,政府也不应作任何干预。它也反所谓的「道德完善主义」(moral perfectionism),因为第一原则鼓励人们自由追求自己的道德及宗教信仰,实践自己想过的生活,反对政府强加任何特定的人生价值及宗教于公民身上。在什么构成美好人生这一点上,政府应保持中立。最后,它也是反社会主义的,它并不要求资源分配绝对平等。它容许有能力者获得更多,前提是社会合作是双羸而非零和游戏。所以,很多人认为,罗尔斯的理论志在为自由民主的福利社会提供道德基础。
罗尔斯的公正原则,体现了他坚持的两个最深的道德信念。第一,他深信,人性最独特的地方,是每个个体均有能力选择关乎一己福祉的人生目标。每个人是自己的主人,并有权主宰自己的生活。由此引申出,政府有责任保护公民发展这种个人自主的能力。任何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压制个人权利之举,都不容许,因为这会侵犯个体的独立性,并视人纯为手段,而非目的。第二,罗尔斯认为,社会不平等的最深根源,不是源于自由竞争,而是由于人们的天赋差异和所属社会阶级及家庭背景不同所致。在我们的社会中,既有人天生聪颖,也有人天生残障,既有人出自富有家庭,自小接受最好的教育,也有人来自低下阶层,基本生活条件也难以满足。这两方面的不平等令得人们无法站在同一起点上进行公平竞争。罗尔斯觉得,这些幸与不幸,从道德观点看,都是随意的,是自然博彩的结果。因此,在考虑公正原则时,我们需要将这些不相干因素排除出去。
这种对自由平等的理解,构成罗尔斯整个理论的基础。但透过什么程序,得出什么原则,才最能体现这两种基本价值?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及康德的契约论得到灵感,并发展出他极富原创性的思想实验。基本想法是这样:设想公民聚在一起商讨一套公正原则来规范彼此的公平合作,但他们随即发觉,由于彼此能力、人生目标以及社会地位的差异,令得他们难以达成共识。而即使真的有共识,也只是议价能力不同各方的妥协而已,并非公平协商的结果。于是人们同意进入一个叫「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境况中,并被一层叫「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厚纱罩住,令得所有人都不知道和他们相关的个人资料,包括他们智力的高低、所属阶级、社会地位以及人生观等。这样的状态,是一个公平的状态,因为每个人有相同的议价能力,也令得每个人不可以选择只对自己有利的原则。因此,最后得出的原则,也将是一个公平的原则。罗尔斯然后假设,原初状态各方都是理性自利者,并将采取一种保守的博奕策略进行选择。最初他们会同意所有基本物品(自由、机会和收入等)都平等分配,其后则同意只要对最弱势的人也有利,财富上的不平等分配便可以被接受,因为这较绝对平等对所有人均更为有利,同时也是最保险的做法。由此我们可以推导出差异原则。
一般人会认为,政治右派重视自由,左派重视平等,而自由平等在本质上是不兼容的。罗尔斯却耗其一生精力,努力将自由平等这两个民主社会最根本的价值,通过复杂的论证,将它们有机地统合起来。《公正论》产生那么大的影响力,我想有几方面原因。第一是和当时的哲学环境有关。二战后哲学界的显学是逻辑实证论,它主张任何道德及政治价值判断都只是表达我们的情绪而已,不能增加任何实质性的知识。因此,当时极少人对政治哲学有兴趣,甚至有人慨叹「政治哲学已死」。《公正论》却一下子将这种情况扭转过来,将很多传统的政治哲学问题,例如权利、自由平等、社会公正等,以极为原创的方式重提出来。正如德国哲学家哈柏玛斯(Jurgen Habermas)所言,「罗尔斯的《公正论》标志着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哲学研究的对象的地位。」
第二是《公正论》响应了时代的挑战。《公正论》酝酿的六○年代,是自由主义受到最大挑战的时代。尤其在美国,民权及黑人解放运动、新左派及嬉皮运动、反越战运动等,都对西方自由民主政体及资本主义制度提出了根本的挑战。当时很多人认为,自由主义已是一种落伍而肤浅的意识形态,根本不足以应付时代挑战。《公正论》对这些挑战作了深入讨论,并有力地显示自由主义传统仍有足够的理论资源,响应这些问题,建构一个更为公正理想的社会。
第三是《公正论》本身的魅力。由洛克以降的自由主义传统中,《公正论》也许是迄今为止对自由主义精神诠释得最精彩,论证最严密,触及问题最深最广的一部书。这部书几乎触及了西方伦理学及政治哲学上所有重要问题,后来者总可以从中找到不同资源去发展新的观点。另一原因是它一出版便成了政治哲学的典范,绝大部分学生都以它为进入政治哲学的阶梯,因此从看问题的方式,议题的设定以至方法论,都很难不受它的影响。而且罗尔斯在哈佛三十多年,培养了一大批杰出的哲学家,将他的理论继续发扬光大。
罗尔斯一生并不曲折。他一九二一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Baltimore)一个富裕家庭,父亲是著名的律师。三九年进入普林斯顿大学,毕业后旋即加入美军,参与对日本的太平洋战争。战后回普林斯顿取得博士学位,并到牛津大学访问一年,六二年开始在哈佛任教,直到退休。虽然手执政治哲学的牛耳,罗尔斯为人却极为低调谦逊。他从不接受传媒的访问,也拒绝了无数机构颁给他的荣誉。罗尔斯一生最欣赏的人,一个是德国哲学家康德,另一个是解放黑奴的美国总统林肯。
罗尔斯治学的严谨谦逊,在哲学界是出了名的。《公正论》中的很多观点,早在五十年代已经成形,但他一直耐心听取别人批评,不断进行修改,前后三易其稿,直到七一年五十岁时才将其正式出版。其后再经过二十多年蕴酿,到九三年才出版他的第二本书《政治自由主义》(Political Liberalism),对他前期理论作出重要修正,再次在哲学界引起极大讨论。在过去几年,他先后出版了讨论国际正义的《万民法》 (The Law of Peoples)、收集了以往发表过的文章的《论文集》(Collected Papers)、《道德哲学史讲义》(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公平式的正义:一个重申》(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等。
每一个社会都必须面对分配公正的问题。香港近来大部份公共讨论,例如房屋、教育、医疗及社会保障问题,基本法廿三条立法等,都牵涉到一个根本问题:根据什么道德原则进行资源分配才最合乎正义的要求?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以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让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刻反省。例如在廿三条问题上,个人基本权利会否太过轻易被牺牲?在教育资源分配上,除了讲求效率和市场竞争,会否放弃了人人应有实质的平等机会接受教育的原则?而在社会保障方面,我们是否真的充分照顾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一个公平的社会,应否只是一个市场至上,弱肉强食,贫富悬殊的社会,抑或我们有责任对弱势者给予高度关注?如果公正是判断一个社会制度好坏的首要德性,香港离这样一个社会,还有多远?由此可见,《公正论》和我们当前社会的各种争论,其实密切相关。我们当然可以不同意罗尔斯的原则,但如果我们真的重视公正问题,却不得不感激他为现代社会留下了这样一份珍贵的知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