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一位系主任张鸣教授,对大学过于行政化提出批评,和学院领导发生冲突。张鸣教授在自己的博客上讲述冲突的起因,引起网上强烈反应。学院领导层的应对相当的黑色幽默,是典型的行政化风格: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撤销张鸣教授的系主任职务,然后让一位副院长打电话通知张教授。

  这第一回合的冲突,反应出人大的制度有问题。张鸣教授担任系主任,是系里教师们选出来的。把他从系主任的位子上捋下去,不能只开一个院长办公会议就决定。这涉及权力的合法和有效的问题,也是保障一个制度内部合理和谐,运作良好的常识。否则,下一次要是教师们再把张教授选上去,院长办公会议还要不要再把张教授撤下来?你选我撤,你撤我选,堂堂大学聪明智慧人士云集之处,怎么会建立这样自己给自己过不去的制度?

  有意思的是,没权的张教授在自己的博客上诉说,青年学子纷表支持。人大的院长开过办公会议,也在网上争取理解和支持,接连在学院的官方网站发表两份给教师和学生的公开信。官方公开信的风格,又是典型的行政化风格:第一次落款为“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没有一个姓名,第二封信竟然连落款也没有了,看上去好像是半封信一样。这种非常奇怪的信,表面上看是写信的人信心不足,反应的还是制度有问题,不是院长在面对教师学生,而是权力在面对下级。

  制度,说得简单点,就是在这个制度内的人,他们的利益或权利,和官员手中的权力,怎样配置,怎样互动,怎样运作的一系列预先规定。人大的事情,反应出这一制度内,缺乏人和权力的有效对话机制。

  一个大学,内部不可能没有矛盾和冲突。有了矛盾和冲突,如何处置,个人和官员如何应对,大学应该有制度性的规范,这种制度性规范能够得到所有人的认可和遵守,反映大学内所有人都认同公平和正义的核心价值。在个人遭遇不公平,见证了腐败和恶行的时候,在领导层察觉了学术作假或者违规的时候,在下级揭露上级滥权渎职的时候,在上级发现了下级违法乱纪的时候,一个良好的制度,应该有预先设立的程序,让人们来有序地保证公平地处置。这类制度性程序,大致上包括四个独立的步骤:投诉,调查,裁定,上诉。

  正常的制度内部,预先规定了有什么机构或什么人来接受有关事件的投诉。投诉事件的性质和证据到了什么程度,就必须启动调查处理的程序,否则就是一种“不作为”的渎职行为,会成为新的投诉对象。启动调查是关键的一步,必须保证调查的公正和中立。

  有时候,制度内规定了专门的调查人员,在涉及利益复杂的情况下,则规定必须临时成立调查小组,小组组成必须保证没有“利益冲突”,有间接牵连的人都不能参与,有时甚至规定必须聘请外单位的人来调查。启动程序和调查阶段,通常都有调查人员行为和保密的规定。调查后,调查人员递交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据,就结束了工作,除非需要补充调查。然后根据调查证明的事情真相来裁决,作出相应的处理,甚至必要时移交政府的刑事检察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还必须规定,有关人员有申诉的途径,有机会提供自己一方的理由、陈述冤情或者相关证据。

  以上四步,是一个合理和谐的制度处理内部矛盾的预定程序。这四步是四项权力。这四步要不流于形式,不演变成恶政和腐败,必须遵从一个原则,那就是四步都是独立的:

  启动程序的人,不参与调查;参与调查的人,不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人,不能包办上诉。每一个官,不管多少大,都最多只能走一步。一手包办,从头走到底,是公平的游戏规则所禁止的,即使包青天再世,也得服从这个原则。这样的四步程序,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正和正义。小到一个学校,大到一个城市甚至一个国家,都是如此。

  人大张教授和学院领导的冲突,之所以走到如今这一步,是因为我们的制度中,还没有相应的程序。出了事情,谁也不知道大家都认同的正当程序是什么,也不知道涉及其中的人,下一步会做什么。没有正当和不正当的区分,就没有合法性和不合法性的区分。即使今天摆平了这件事,明天仍然会有同样的问题。如今我们面对这一事件,要紧的是看到我们制度的缺失,亡羊补牢,设立公正合理的程序,来补上制度建设这一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