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卫东(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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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命题或道德表达如果可以论证的话,它们就具有了一种认知内涵。因此,为了搞清楚道德当中可能存在的认知内涵,我们就有必要考察一下,"道德论证"究竟意味着什么。这个过程涉及到道德表达是否包含着知识,在一定的情况下又如何才能对它们加以论证等问题;而且,我们必须把这个问题的道德理论意义与现象学问题区分开来,因为现象学问题涉及到的是:参与冲突的人本身在他们的道德表达中提出了哪些认知内涵。我所说的"道德论证",主要是指日常生活世界互动语境中基本的论证实践,对此我将加以详细阐述。


  我们在生活世界中所表达命题的意义在于: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就是要求一种义务),或者自己坚持一种行为(承担一种义务),或者指责他人或指责自我,或者承认错误,或者予以道歉,或者提出和好,等等。道德表达的其他目的在于把不同行为者的行为用约束性的方式协调起来。当然,"约束性"(Verbindlichkeit)是建立在主体间相互承认的道德规范或日常实践基础上的,这些道德规范和日常实践用令人信服的方式明确了行为者的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期待。所谓"用令人信服的方式",应当意味着,如果行为协调在第一步出现了失败,一个道德共同体的成员还是必须坚持这些道德规范,以便通过假定把它们当作要求和批判立场的充足"理由"。道德表达的力量源于理由,并会在道德论证当中具体表现出来。


  道德准则在运作过程中具有自我关涉性质;它们协调行为的力量发生在两个相互联系的互动层面上。在第一个层面上,它们直接控制社会行为,为此,它们约束行为者的意志,并对行为者的意志作出一定的引导;在第二个层面上,它们对冲突当中的批判立场加以调节。一种道德不仅要告诉共同体的成员应当如何行事;同时也要为调解有关行为冲突提供理由。争论也是属于一种道德的语言游戏,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争论可以用所有人都能使用的论证力量彻底加以平服。由于同理由的说服力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从社会学角度来看,相对于其他解决冲突的方法,道德义务就表现为一种好的选择,因为其他的方法都不是以沟通为取向。换言之,如果道德缺少一种可靠的认知内涵,它也就和其他协调行为的昂贵方法没有什么差别了,比如,直接使用暴力或以制裁作为威胁乃至以利益作为引诱等。


  我们在考察道德争论的时候,必须把情感反映纳入到道德表达范畴之内。义务这个核心概念不仅涉及到道德律令的内涵,而且涉及到应然有效性的本质特征,而应然有效性则反映在义务感当中。对于违法行为和违规行为的批判立场和自我批判立场表现为情感立场:从第三人称角度来看,表现为厌恶、气愤和蔑视;从第二人称角度来看,表现为伤害或怨憎的情感;从第一人称角度来看,则表现为耻辱和罪责【1】。惊叹、忠诚、感激等相应的肯定性情感反映也是这样。由于这些表明立场的情感潜在地表达出了判断,因此,它们和评价是一致的。我们评价说一些行为和意图是"好的"或"坏的",而德性一词则涉及到行为者的个性特征。这些道德情感和评价当中也透露出一种要求,即:道德判断是可以论证的。也就是说,道德判断与其他情感和评价的差别在于,它们和可以合理诉求的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认为,这些表述同样也不是主观感受和主观偏好的表达。


  道德规范对于一个共同体的成员来讲是"有效的"。但是,由此并不能得出,道德规范就其自身而言具有一种认知内涵。一个社会学观察者可能会把一个道德的语言游戏描述成社会事实,甚至会解释清楚,社会成员为何"相信"他们的道德规则,而他们又无法证明这些理由和解释的可信性【2】。一个哲学家是不会满足于此的。他会从现象学的角度深入探讨有关的道德争论,目的是要搞清楚,社会成员在认为用道德证明某事的时候究竟在做些什么【3】。当然,"搞清楚"和直接理解表达还是有所不同的。通过反思重新进行生活世界中的论证实践(我们是作为外行进行论证实践的),允许我们在重构过程中有所转换,这就需要一种批判的理解。在这种方法论的立场当中,哲学家把一定的参与视角拓宽到了直接参与者范围之外。


  根据现代道德哲学理论,我们可以对这些结果加以考查。当然,这些道德哲学理论在解释学水平上是有着差异的。它们能否通过重构,成功地为我们的日常道德直觉多多少少提供一些认知内涵,关键要看它们在何种程度上依靠参与者所使用的直觉性的道德知识。


  顽固的非认知主义(Nonkognitivismus)试图把道德语言的认知内涵整个地揭示为一种幻想。它指出,在参与者认为是有论证力的道德判断和道德立场的表达背后,隐藏着的只是主观情感、主观立场或主观抉择。同情感论(斯蒂文森)、决定论(波普尔或早期黑尔)一样,功利主义也作出了相似的修正主义描述。功利主义把价值取向和义务的"约束"意义还原为主观偏好。但和严格的非认知主义不同,功利主义用一种从观察者视角出发的利益算计代替了参与者的模糊的自我理解,并为道德的语言游戏提供了一种道德理论的论证。


  这样,功利主义就和不同的脆弱的非认知主义发生了联系,而且关注的是道德行为主体的自我理解,或者是从道德情感入手(如苏格兰的道德哲学传统),或者是从有效规范的取向入手(如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契约论)。修正涉及到的是道德判断主体的自我理解。在他们以为是得到客观论证的立场和判断当中,表达出来的实际上只是合理的动机。它们可能是用目的理性加以论证的情感,也可能是利益格局。


  脆弱的认知主义赋予"强烈"的评价以一种认知的地位,这样也就不会损害日常道德实践的自我理解了。什么对于我来说从总体上是"好的",或者说,什么对于我(乃至我们的)有意识的生活是"规范的";对于这个问题的反思,为把握价值取向提供了一种认知的方法(这种方法继承的是亚里士多德和基尔凯廓尔)。永远都是有价值的或本真的东西,会对我们施加一定的强制性影响,并和纯粹的主观偏好区别开来。区别就在于它具有一种强制性的品质,也就是一种超越欲望和偏好的主体性的品质。但是,关于正义的直觉理解必须加以修正。从个人的善的观念角度来看,建立在人际关系之上的正义只是众多价值中的一种(不管它有多么明确),而不是公正判断的客观标准。


  顽固的认知主义也想满足道德义务范畴的有效性要求。它试图全面重建道德语言游戏的认知内涵。和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一样,康德主义传统关注的不是要对一种处于获得明确承认的规范视野范围内的道德论证实践加以解释,而是要对一种道德视角加以论证,因为从这个视角出发,这些规范本身可以得到不偏不倚的判断。道德理论在这里论证的是道德论证的可能性,为此,道德理论重建了一种视角;后传统社会中的成员在面对有问题的道德基本规范时如果只能依靠合理的理由,那么,他们凭直觉就会接受这样一种视角。但是,和经验主义的契约论不同,这些理由没有被当作和行为者相关的动机,从而确保了应然有效性的认知内核丝毫不会影响。


  我将首先描述一下道德的宗教有效性基础开始发生崩溃时的情况(2)。这是我想从谱系学的角度考察道德认知内涵的背景,我的考察涉及到两种不同的经典经验主义(3),两种关于经验主义解释纲领的重要革新方案(4,5)以及两条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6)和康德(7)的传统。我的根本目的是要为探讨两个系统的问题做好准备:哪些道德直觉可以合理地加以重建(8)以及话语理论视角本身是否能够得到论证(9)。

 


2


  尝试对"道德视角"加以阐明,这就使我们注意到,在对所有人都有约束力的"天主教"世界观崩溃之后,随着向世界观多元主义社会的转型,道德律令再也无法从上帝的超验角度出发公开作出论证了。从这样一个超越世界的角度出发,世界完全被对象化了。"道德视角"应当从世界内部对这个视角加以重建,把它纳入到我们主体间共有的世界范围当中,而又不失去与整个世界保持距离的可能性以及全方位观察世界的普遍性。但是,有了这样一种朝着"内在超越" 【4】的视角转型,就出现了如下问题:抛弃了上帝的人的主观自由和实践理性能否为规范和价值的约束力提供有力的证明;在一定情况下,应然的权威性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在世俗的西方世界,日常道德直觉集中表现在宗教传统的规范实体当中(尽管这种宗教传统在一定意义上已经失去了作用,纯粹成了私人事务),尤其突出表现在犹太教的正义道德(《旧约》)和基督教的仁爱伦理(《新约》)当中。这些道德直觉还将继续贯彻在社会化过程当中,或许通常会潜在地或以别的什么名义表现出来。道德哲学如果把自己看作是对日常道德意识的重建,那么,它就会面临着挑战,并且不得不去考察,这一实体当中哪些内容可以得到合理证明。


  《圣经》当中流传下来的先知学说已经提供了一些解释和理由,使道德规范得到了公众的相信;它们解释了,上帝的律令为何不是盲目的指令,而是具有认知意义的指令。我们不妨这样来认为:这种道德本身在现代生活语境中没有功能等价物。也就是说,道德的语言游戏不能用纯粹的行为控制来代替。这样,现象学关于道德判断和道德立场的认知有效性意义的论述就向我们提出了如下的问题:被接受的价值和规范的说服力是不是一种类似于先验表象的东西,或者说,在后形而上学前提下,它是否也可以得到论证。道德哲学本身无须提供理由和解释,用以取代世俗社会中失去意义的公共的宗教理由和宗教解释;但是,道德哲学或许应当说明,哪种理由和哪些解释可以保障道德的语言游戏即便在没有宗教支持的情况下也会具有充分的说服力。针对这样一个谱系学的问题,我想(A)回顾一下我们道德律令的一神论的有效性基础,并(B)进一步明确现代在发生的时候所提出的挑战。


  (A)《圣经》把道德律令还原为上帝的启示录。这些道德律令要求绝对服从,因为它们建立全能的上帝权威之上。因此,应然的有效性只是带上了一种"必然"的品质,它反映了一位主权者的无限权力。上帝可以强迫我们臣服。但是,这样一种唯意志论的解释并没有赋予规范有效性以一定的认知意义。只有把道德律令解释成为绝对公正、绝对善良而又无所不知的上帝的意志表达,规范有效性才会获得认知意义。道德律令并非源于一个全能的创世主的专断意志,而是一种充满智慧的创世主的意志表达,比如,公正而又善良的救世主。创世秩序和救赎历史这两个方面都为神圣律令的可信性提供了神学本体论和(soteriologisch)的理由。


  神学本体论的论证立足于创世主的智慧立法所建立的世界结构。在创世纪当中,人以及人的共同体被放到了一个突出的位置上,这样,人也就获得了其"定性"。随着创世形而上学的建立,宇宙学所论证的伦理学自然法概念也就应运而生了,它源于亚洲宗教的非人格世界观以及古希腊哲学。事物就其本质而言,具有一种目的论的内涵。人也是这样一种存在秩序的组成部分;人从这个存在秩序当中可以了解到,自己是谁,自己应当是谁。这样,道德法则的合理内涵便从一切存在者的理性机构那里获得了本体论的公证。


  道德律令的论证则立足于救世主的公正和善良。世界末日一旦来临,救世主就会莅临人间,兑现他的(与道德条件和法律条件密切相关的)救赎诺言。救世主既是审判者,又是拯救者。根据他的律令,上帝对每一个人的生活方式作出合乎其功德的评判。在此过程中,上帝的公正为他的评判提供了保证:任何一个人都享有非他莫属的生活历史;与此同时,上帝的善良原谅了人类精神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人类本性中本来就有的罪责。道德律令通过两种方法获得了合理意义,一方面,它们指明了个人的救赎道路,另一方面,它们又得到了不偏不倚的应用。


  当然,有关道德律令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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